科学研究

管理办法
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2/29 14:36:03 点击量:18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推进实验室科研成果的产出与转化。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1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函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二章开放形式和对象


第四条开放形式有三种:


(1)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自带经费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3)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凡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第六条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第七条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课题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开放基金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年学术委员会会议前适时受理申请,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择优立项资助。开放基金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额度为40万元,每年资助3-5项。


第九条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需填写《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开放基金不需要推荐,其它科技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等)申请课题需有两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第十条申请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课题及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开放基金的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开放基金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三条开放基金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测试分析费用、差旅费、文献出版费、文献打印费;


(2)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实验材料费用,包括试剂耗材、实验动物;


(3)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4)直接参与课题的研究生及临时工的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开放基金经费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经费两年内可以继续使用,逾期收回。


第十五条开放基金经费一般安排在中期检查后及课题结题验收后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基金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方法参照实验室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实验室有关待遇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开放基金经费支付。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并按该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第二十一条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隨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用开放基金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五条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基金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成果样品或模型


(3)发表学术论文的扫描件,著作复印件(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4)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扫描件


(5)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六章科研成果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所产生的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研究者应注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名称,且实验室必须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1)中文署名为: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温州医科大学),温州325027;英文署名为:StateKeyLaboratoryofOphthalmology, Optometry and Visual Science,WenzhouMedicalUniversity,Wenzhou 325027,China。


(2)论文中应注明“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编号)”;英文为:Thisstudywassupportedby the ProjectofStateKeyLaboratoryofOphthalmology, Optometry and Visual Science,WenzhouMedicalUniversity,(No.)。


(3)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归属,处理原则同上。


第二十七条凡来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项目完成后,按上述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科研成果的管理按上述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九条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

 

第七章开放基金的成果署名方式


第三十条论文和研究报告其作者应把实验室的名称和作者原单位名称并列署名。


第三十一条著作在扉页上应注明“由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第三十二条鉴定成果:应将实验室列为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温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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