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提高实验室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温医大〔2015〕63号)等文件及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包括实验室参加的由企业为项目主持单位批准立项并获政府拨款的项目。
第三条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及开展管理工作。凡以实验室名义主持或参加开展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技处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及实施
第四条由科技处根据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申报信息及积极组织研究人员进行申报。项目申请人需及时、真实的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需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初评。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技处一律不予受理。
(一)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合同书原件需留存一份至科技处,由科技处书面通知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项目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改变或终止计划,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提请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并视具体情况改动科研经费。
(三)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或实验室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影响实验室信用评价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或委托他人为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书面申请,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或代理,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不经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科研项目不得转向其它依托单位继续执行。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及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并及时按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处要求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奖励),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八条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决算,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帐目清楚,核算准确。科技处是项目管理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发布到款信息,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合同书书面通知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建立课题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经费一次报销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需同时报分管室领导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2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室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书面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备案。大额经费支付按规定进行对公转帐,小额支付费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则按项目到帐经费的5%提取,由实验室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不含实验室水电费,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另行收取。
第十三条符合实验室纵向科研项目匹配条件的,经费的配套及管理按《温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管理规定》(温医大〔201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验室作为参加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实验室后,管理费按第十二条规定提取。实验室作为承担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加盖项目管理部门公章的项目合同依据办理经费转出手续,已提管理费的退还相应管理费。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和使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设备的釆购和管理需符合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釆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支出金额应与合同预算相一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在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严格控制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该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项目经费中间接经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予调增。
第四章 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按合同规定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附上结题相关其它附件材料。交科技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项目组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验收材料或鉴定证书报科技处存档。项目经费结余部分,除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财务规定外,2年内仍然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继续使用,两年后由实验室收回统一处理。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办本办法中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实验室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