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的所有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场所。
第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将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纳入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行为的科研组、科研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科研组、科研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科研组、科研平台,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的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实验室主任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各科研组、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是本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各科研组、科研平台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等。
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三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准入制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者方可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各科研组、科研平台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各科研组、科研平台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统一进行集中管理,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 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四)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 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五)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废弃物须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定期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及时统一收集处理。
(三)各科研组、科研平台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及时统一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建立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处置。
(二)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 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之后由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组织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科研组、科研平台专职管理人员的同意和现场监管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二)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 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有工作需要时,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四)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国家重点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室内堆放杂物。
(三)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科研组、科研平台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 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重点实验室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 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科研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应当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